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8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冯连魁、米现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连魁,米现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8执97号申请执行人:冯连魁,男,195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米现波,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邢台市人,现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冯连魁申请执行米现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米现波的存款、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海涛执行员  沈 辉执行员  江 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孟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