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4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曾双治、黄锦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双治,黄锦彬,陈振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4049号申请人:曾双治,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委托代理人:罗轶鹏,广西天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锦彬,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申请人:陈振良,男,1984年9月23日,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原告曾双治诉被告黄锦彬、陈振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双治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锦彬、陈振良名下价值人民币58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曾双治以一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174501002700012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曾双治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黄锦彬、陈振良名下价值人民币585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赠与、抵押被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党建军审判员 李宁明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