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4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商城县大别山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与商城一七七一河南省粮食储备库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大别山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商城一七七一河南省粮食储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大别山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0903395。被执行人商城一七七一河南省粮食储备库,组织机构代码70676711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城县大别山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城一七七一河南省粮食储备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商民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许璟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