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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谭吉生与牛兆新、石琴、牛晶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吉生,牛兆新,石琴,牛晶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谭吉生。被执行人牛兆新、石琴、牛晶宝。本院在执行谭吉生申请执行牛兆新、石琴、牛晶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82民初13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