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2民申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孙远飞、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孙远飞,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2民申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全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禹,系该公司现场管理负责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远飞,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岐竹,系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远飞、新疆太姥矿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新2222民初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了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哈密润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丁 玉 华审 判 员 米娜娃.莫合买提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鹤 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