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与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汤国兵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汤国兵,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3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标志商务中心A幢108.209房。负责人:张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峰,男,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芳,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国兵,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235号2栋30楼。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与被告湖南东宸智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汤国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9350元,减半收取467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广厦支行负担。审 判 员  羊宝林人民陪审员  熊纪高人民陪审员  言京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