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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郭贻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郭贻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88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悦来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076371367。主要负责人:刘同朋,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业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贻剑,男,198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郭贻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6元,减半收取39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刘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安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