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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恢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17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杨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杨文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08699558-9,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苏绣路89号。主要负责人:张志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文光,男,196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太仓市。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杨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91民初69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文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文光银行存款人民币233285.6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韦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灵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