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24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443陈建林与杨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林,杨正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2443号之一原告:陈建林,男,1973年9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杨正元,男,1961年9月2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陈建林与被告杨正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2017年7月10日,原告陈建林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建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燕人民陪审员 梁青建人民陪审员 孙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云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