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扎鲁特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鲁特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882号原告:扎鲁特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香山街东段。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胜利街,组织机构代码证:11387167-0。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英在,男,198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扎鲁特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色十二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扎鲁特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初步达成一致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扎鲁特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扎鲁特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扎鲁特旗龙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仪花审 判 员 白心洁人民陪审员 白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