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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82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凌伟彬与涟源市荷塘镇左湾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伟彬,涟源市荷塘镇左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382民初858号原告凌伟彬,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告涟源市荷塘镇左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荷塘镇左湾村。法定代表人唐福卿,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凌伟彬与被告涟源市荷塘镇左湾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凌伟彬、被告涟源市荷塘镇左湾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唐福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凌伟彬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退还原告在2007年6月12日签订《左湾村金鸡冲杉木林出售协议》时支付的价款328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涟源市荷塘镇左湾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支付的32800元是事实,但不同意退还给原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凌伟彬系林木生意经营人,2007年6月12日,原告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以132800元的价格与被告涟源市荷塘镇左湾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左湾村金鸡冲杉木林出售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砍伐该村金鸡冲杉木林(地段苗竹山、××、××水××斑××)基地内所属树木,由被告提供原告砍伐指标,并提供原告将所购树木从山场到涟邵公路装车运输路线,堆放林木的场所。该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6月12日向被告支付价款10万元,同日又向被告支付价款32800元。协议签订后,因被告村民阻拦而延误树木砍伐的审批,原告遂于2007年9月28日与被告签订《左湾村金鸡冲村场林木延期砍伐协议》,约定被告于2008年5月30日之前办好砍伐指标手续。但是被告至今没有为原告办好砍伐手续,导致该协议内容一直没有履行。另查明被告因无法履行合同于2007年9月28日退还原告价款10万元。判决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原、被告2007年6月12日签订的《左湾村金鸡冲杉木林出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对已经支付的32800元价款均予以认可,但对被告继续履行合同还是退还已经支付的32800元价款有争议。原告认为被告无法履行砍伐手续,协议不能履行,被告应当返还已经支付价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被告认为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永远可以履行,且山地上的树木还在,原告可以去砍伐。本院认为,山地上的林木属于集体所有,需要办理相关的开采手续才能对树木进行砍伐,现被告至今未能办理开采手续,已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原告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已经支付的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已经支付的32800元价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涟源市荷塘镇左湾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凌伟彬退还价款32800元;二、驳回原告凌伟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0元,由被告涟源市荷塘镇左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彭冬芝人民陪审员  毛满桂人民陪审员  杜建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肖伟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