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9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永卿与朱秀莲、王冬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卿,朱秀莲,王冬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190号原告:王永卿,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秀莲,女,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王冬卿,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王永卿诉被告朱秀莲、王冬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永卿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永卿负担。审判员 王义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