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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9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永卿与朱秀莲、王冬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卿,朱秀莲,王冬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9民初1190号原告:王永卿,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朱秀莲,女,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被告:王冬卿,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原告王永卿诉被告朱秀莲、王冬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永卿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永卿负担。审判员  王义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