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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秋文、谢祥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秋文,谢祥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330号申请执行人罗秋文,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被执行人谢祥权,男,1976年2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申请执行人罗秋文与被执行人谢祥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祥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秋文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祥权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新兴支行25×××81账号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少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