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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民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登胜、张和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登胜,张和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登胜,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和挺,男,196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登胜因与被上诉人张和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尤溪县和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尤溪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为陈登胜代为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案件过程中,陈登胜和尤溪县和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和挺协商,并以陈登胜向张和挺个人借款150000元的方式出具借据给张和挺而形成;故本案的处理结果可能涉及尤溪县和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原审法院未追加尤溪县和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属于遗漏诉讼主体,程序违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17)闽0426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登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2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丽  伟审判员 廖    春审判员 吴  良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叶诗红(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