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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执418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卫兵与买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兵,买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418之二号申请人王卫兵,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买斌,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申请人王卫兵与被执行人买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爱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的(2017)豫0822民初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晓燕审判员  闫自强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葛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