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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3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华农种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福海县阔乡博裕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严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华农种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福海县阔乡博裕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严宝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3民初668号原告:石河子市华农种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法定代表人:马仁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男,汉族,1974年12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福海县阔乡博裕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福海县。法定代表人:严宝庆,系该社经理。被告:严宝庆,男,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住新疆塔城市。原告石河子市华农种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福海县阔乡博裕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严宝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市华农种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河子市华农种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华农种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0元,减半收取计6200元,由原告石河子市华农种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免交)。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雪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