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刘海军、刘艳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军,刘艳伟,姚纯友,张金花,周法义,朱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9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198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申请执行人刘艳伟,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姚纯友,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张金花,女,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周法义,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被执行人朱广玲,女,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军、刘艳伟与被执行人姚纯友、张金花、周法义、朱广玲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鲁0405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涵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纯友、张金花、周法义、朱广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姚纯友、张金花、周法义、朱广玲无财产可供执行。待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鲁0405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国审判员 李思华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相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