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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勇明、余梅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勇明公民身份号码,余梅仙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803执495号被罚款人:郑勇明公民身份号码:×××727X被罚款人:余梅仙公民身份号码:×××7260本院在执行杨林富与郑勇明、余梅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郑勇明、余梅仙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郑勇明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7月13日前交纳。对余梅仙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7月13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