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勇明、余梅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勇明公民身份号码,余梅仙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803执495号被罚款人:郑勇明公民身份号码:×××727X被罚款人:余梅仙公民身份号码:×××7260本院在执行杨林富与郑勇明、余梅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郑勇明、余梅仙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郑勇明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7月13日前交纳。对余梅仙罚款500元,限在2017年7月13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