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濮阳市华龙区银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沈明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才,濮阳市华龙区银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沈明奎,王雷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刑初628号自诉人刘守才,男,汉族,1985年1月3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单位濮阳市华龙区银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苏北路东段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55690542X4。被告人沈明奎,男,汉族,1985年2月23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人王雷雷,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现住安徽省凤阳县。自诉人刘守才以被告单位濮阳市华龙区银华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刘守才以与被告单位达成和解且被告单位已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单位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为由自愿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刘守才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传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