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0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付延杰、徐广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广雨,刘春艳,徐广岐,付延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720号原告: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驰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英,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徐广雨,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春艳,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广岐,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付延杰,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广雨、刘春艳、徐广岐、付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