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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0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付延杰、徐广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广雨,刘春艳,徐广岐,付延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0720号原告: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8号三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刘驰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英,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徐广雨,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春艳,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广岐,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付延杰,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广雨、刘春艳、徐广岐、付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三一众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筠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