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9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张旭东、金亚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张旭东,金亚利,骆光明,金苏珍,陈亮,金瑜,义乌市玉缘玉器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500号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篁园路118号。负责人:方茂松,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凌、周幸福,单位员工。被告:张旭东,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亚利,女,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骆光明,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苏珍,女,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亮,男,198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金瑜,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义乌市玉缘玉器商行,住所地:义乌市收藏品市场周边*号。经营者:张旭东,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被告张旭东、金亚利、骆光明、金苏珍、陈亮、金瑜、义乌市玉缘玉器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77元(已减半),由原告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负担。审 判 员 王丹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施淑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