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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民终2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孟炳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孟炳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8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红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士、张卫洪,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炳阳,男,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沈丘县。上诉人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炳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4民初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15元,减半收取1507.5元,由上诉人沈丘县康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凯代理审判员 刘 潇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阿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