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10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振茂与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钟山风景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振茂,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钟山风景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赛雅悦翔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106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茂,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露蓉,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解放路42号。法定代表人:邵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兰,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春姣,江苏东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钟山风景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四方城1号。法定代表人:钱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睿,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赛雅悦翔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门大街301号。法定代表人:刘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大江,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川川,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振茂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海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钟山风景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京赛雅悦翔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刘振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95170元,由本院退还。审判长 李飞鸽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旭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