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2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陈克全与李月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全,李月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2522号原告陈克全,男,汉族,1952年9月1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吴红太,正阳县法律援助志愿者协会工作人员。被告李月香,女,汉族,1970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陈克全诉被告李月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月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克全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全撤回对被告李月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尚世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秋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