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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马新刚与李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刚,李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2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马新刚,男。被执行人:李亭,男。申请执行人马新刚与被执行人李亭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瓜州县人民法院(2016)甘0922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款4400元,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合计4475元。在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致本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执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明审判员  贾宏伟审判员  赵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满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