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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陈雪珍与林美丽、郑延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珍,林美丽,郑延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819号原告:陈雪珍,女,汉族,1966年5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林美丽(曾用名:林艳缤),女,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郑延年,男,汉族,1970年10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陈雪珍与被告林美丽、郑延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雪珍、被告林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延年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雪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林美丽、郑延年偿还欠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4日其按年利息6%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林美丽、郑延年系夫妻关系,林美丽分别于2015年12月1日、2015年12月23日、2016年1月13日向陈雪珍借款20000元、30000元、10000元,合计借款60000元,至今未还,故起诉。林美丽承认其欠款的事实,但其认为已经偿还部分借款,仅欠陈雪珍30000元。郑延年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郑延年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理,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于陈雪珍主张的60000元欠款,林美丽没有异议,但是林美丽认为已偿还了30000元,仅余30000万借款未偿还,为此其提供了存款明细账、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客户凭条以及收条予以证明。陈雪珍对林美丽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但认为林美丽所偿还的都是之前的欠款,并提供了2012年12月28日、2013年1月20日、2013年2月9日、2013年2月21日、2013年4月13日、2015年11月21日、2016年1月9日的借条共计65000元,予以证明。林美丽对陈雪珍提供的该七张借条没有异议,但主张该七张借条上的欠款已经偿还。本院认为从陈雪珍提供的七张借条上可以看出,林美丽共欠陈雪珍65000元,七张借条上均未约定利息。从林美丽提供的存款明细账中可以看出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至,林美丽共往陈雪珍账户汇入105570元。2016年林美丽的母亲替其偿还了20000元。2017年2月20日林美丽往陈雪珍账户存入3000元。以上林美丽共支付陈雪珍128570元,故林美丽主张已偿还部分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林美丽自认尚欠陈雪珍30000元,本院认为林美丽承认陈雪珍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规的,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另查明林美丽与郑延年于2007年8月28日登记结婚,2017年4月11日登记离婚,该债务发生于林美丽与郑延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郑延年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雪珍要求判令林美丽偿还借款本金,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讼争借款发生于林美丽、郑延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林美丽、郑延年共同偿还。郑延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林美丽、郑延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雪珍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7年4月17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陈雪珍325元负担,林美丽负担3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罗丽容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