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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高俊华高俊勇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高俊华,高俊红,高俊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4679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450411798D。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霞,女,1989年8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高俊华,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高俊红,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高俊勇,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俊华、高俊红、高俊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同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兴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