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贺群与张家德、张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群,张家德,张萌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4民初99号原告:贺群,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瑶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乙峰,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瑶族,居民。被告:张家德,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萌萌,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贺群与被告张家德、张萌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乙峰、被告张家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萌萌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贺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家德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3倍计算);2、被告张萌萌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家德于2013年10月11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据,被告张萌萌签名担保。2014年2月3日,被告张家德偿还借款100000元,剩余部分说好2014年12月份还清。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家德未偿还。张家德辩称:借款属实。张萌萌未做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11日,被告张家德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据,被告张萌萌在该借据上签名担保。2014年2月3日,被告张家德偿还借款1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张家德未予偿还。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张家德向原告贺群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双方在借据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张家德返还;双方在借据上对借款利息未做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张萌萌自愿为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贺群要求被告张家德返还借款本金及被告张萌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贺群要求被告张家德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家德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贺群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张萌萌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萌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家德追偿。四、驳回原告贺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家德、张萌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勇人民陪审员 贺 华人民陪审员 周高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徐雪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保证的定义】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