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8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056号原告: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泉山。法定代表人:傅崑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平,男,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29号。负责人:龙景雄。原告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以被告同意原告方诉讼请求并已支付标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71.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徽淮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 立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欧阳银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