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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8民初13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顾维静与季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维静,季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民初13135号原告顾维静,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季沛,男,196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原告顾维静诉被告季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被告季沛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向被告季沛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维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维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7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13日,被告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8月14日,原告于同日向被告交付现金3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2016年8月至10月中旬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均表示其手头没钱无法归还,之后被告一直拖延不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原告为证明其诉请,提供了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短信发送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被告季沛未作答辩。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系原告和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原告借款。现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的利息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一并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季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顾维静借款3万元;二、被告季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顾维静利息损失2,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7.50元,由被告季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海明审 判 员  王媛媛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牛 子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