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修志与李加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修志,李加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088号原告张修志,男,汉族,1945年5月27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孙雪峰、杨哲修,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加良,男,汉族,1962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马辛剑,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号楼*****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2N。负责人杨广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楠、徐哲,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张修志与被告李加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将(2017)豫1403民初308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月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