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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2执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珏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珏冰,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82执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珏冰。被执行人陈强。申请执行人李珏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1月28日经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2016)湘03民终94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我院依法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我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陈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强名下房产,但暂不宜处置,且双方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文 利审 判 员 王���忠代理审判员 蔡 旺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