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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记高申请执行周杰、胡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记高,周杰,胡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555号申请执行人:陈记高,男,生于1967年10月15日,住贵州省习水县。被执行人:周杰,男,生于1987年5月28日,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胡晋,女,生于1991年1月4日,住四川省古蔺县。陈记高申请执行周杰、胡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140号民��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记高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经过网络系统和对被执行人周杰、胡晋家属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车辆、房产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陈记高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杰、胡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蒋治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