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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02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广安金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春林、许玉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金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胡春林,许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101号之一申请人广安金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环溪二路492、494、496、498号。法定代表人:陈书节,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春林,男,生于1972年5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被执行人许玉琼,女,生于1974年9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广安民初字第37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广安金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胡春林、许玉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全部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有用于抵押向申请人贷款的住房一套,但暂时无法进行处置。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后,或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相立凯审判员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