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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执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吴志明、朱三成、王付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吴志明,朱三成,王付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9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东段。被执行人:吴志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朱三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付先,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3民初293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诉吴志明、朱三成、王付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0元,未受偿51224.30元及利罚息。现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