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6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郭吉平、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郭吉平,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275号之一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309号宏泰工业园6号综合楼(宏泰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37872460X。主要负责人:周启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香,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吉平,男,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告: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33号二楼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56283367XT。法定代表人:石正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玺、方湘臻,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被告郭吉平、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吉平、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撤回对被告郭吉平、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莹)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邓艳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符雪 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