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童珍荣与傅明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珍荣,傅明孜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5民初419号原告:童珍荣,女,1953年6月23日生,汉族,原住福建省连城县,现住福建省连城县,被告:傅明孜(曾用名傅加炎),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告童珍荣与被告傅明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珍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明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己审理终结。童珍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傅加炎将侵占多年的30㎡土地恢复原状归还童珍荣;2、本案诉讼费用由傅加炎承担。事实与理由:童珍荣在朋口镇朋口村石背路1号附近分得一块责任田,由于童珍荣全家七口人生活仅有一间房,经村委会、土地管理站和镇政府审批同意童珍荣在此地块上建房,由于种种原因县土地管理局未批准。1997年国道205线改建,经过童珍荣同意由镇政府暂时安置傅裕华这块空闲地面上临时简易搭盖简易商店经营了2、3年,并经村民小组同意由傅裕华给童珍荣稻谷作为租金。傅裕华另有安置后,这块约30㎡土地被傅加炎侵占种植农作物,2009年傅加炎在该地块上建房。在童珍荣和周围群众向镇政府反映后,镇政府土地管理站下达给傅加炎停建通知书,可是傅加炎置之不理,继续施工。后镇政府组织土地管理站等有关单位强制拆除。但傅加炎违法建房被拆除后仍在该地块上进行简易搭盖,在搭盖物内屠宰生猪,不归还童珍荣。现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傅明孜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权后,傅加照(已去世)、童珍荣户在朋口镇朋口村石背路1号附近分得一块责任田。由于童珍荣全家七口人生活仅有一间房,经村委会、土地管理站和镇政府审批同意童珍荣在此地块上建房,由于种种原因县土地管理局未批准。2009年傅明孜在该地块约30㎡土地上建房。在童珍荣和周围群众向镇政府反映后,镇政府土地管理站下达给傅明孜停建通知书,傅明孜继续施工,后镇政府组织土地管理站等有关单位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违章建筑被强制拆除后,傅明孜在该地块上简易搭盖一间房屋,在搭盖物内屠宰生猪,傅明孜并在搭盖的房屋前方放置了二个铁笼用于关押待宰生猪。近几年,童珍荣向有关部门上访要求处理未果,童珍荣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诉争的土地系童珍荣户分得责任田,童珍荣有权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在该地上从事种植等农业生产。傅明孜在童珍荣的责任田上搭盖房屋,在搭盖物内屠宰生猪,并在搭盖的房屋前方放置了二个铁笼用于关押待宰生猪,傅明孜的上述行为侵犯了童珍荣的合法权益,童珍荣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傅明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连城县××口镇××口村××路××附近一块约30平方米土地上搭盖的一间房屋拆除,并应将放置在该土地上的二个铁笼搬离,将土地交还给童珍荣使用。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傅明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谢海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晓晖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javascript:SLC(41762,0)?)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