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2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崔某与宫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宫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2916号原告:崔某,男,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于柏,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某,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武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龚世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30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 判 员 段一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徐建娥书 记 员 廖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