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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7民初613号原告:潘某,女,1987年12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册亨县。委托代理人:汪浩,男,盘江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15223201310942266,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谢某,男,1983年6月10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家庭和睦,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潘某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郑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占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