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6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599号原告余某,男,1986年9月2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陈某某,女,1991年2月1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