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9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德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鹤山市德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民初9469号 原告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木社区文昌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6623976W。 法定代表人池甜熹。 委托代理人邱某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鹤山市德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雅瑶镇雅瑶村委会清溪村隔沙凼,组织机构代码794617925。 法定代表人冯锞。 原告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德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邱省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的供应商,应被告的要求,原告于2016年8月向被告供应油墨等化学用品给被告,并约定以月结90天付款,货款共计16530元,在原告的多次追讨下,被告拒付至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如下: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6530元及利息(以1653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了2016年8月份对账单一份,载明: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被告欠原告货款金额共计16530元。对账单上被告加盖了财物专用章,落款日期为2017年3月16日。 上列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对账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交的对账单能证实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付原告货款16530元,被告应当予以偿还。被告逾期付款应当支付利息,利息应以1653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山市德兴隆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万源油品涂料(深圳)有限公司货款16530元及利息(以1653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逸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