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30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潘龙洪与张康妮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龙洪,张康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30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龙洪,男,1975年8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白鹿镇楠木村人,现住芮城县古魏镇西矿路南。被执行人:张康妮,女,1978年5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芮城县东垆乡疙瘩村人,现住芮城县古魏镇西矿南路。申请执行人潘龙洪与被执行人张康妮离婚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08民终2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龙洪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康妮在芮城县华泰南路西侧东港佳园12号住宅楼一单元102号有单元楼一套,因被执行人张康妮未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康妮所有的位于芮城县华泰南路西侧东港佳园12号住宅楼一单元102号单元楼,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