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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维建与彭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维建,彭清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3032号原告黄维建,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彭清春,男,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黄维建与被告彭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维建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黄维建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的行为,应视为其撤回对被告彭清春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清春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陈 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马永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