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11行审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京航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京航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11行审112号申请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王战胜,该单位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涛,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洛阳京航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陈瑜。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丰华路6号银昆科技园2号楼3512室。申请人依据洛防征决字〔2016〕第081902号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洛阳京航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5053206元。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销对洛阳京航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张 宏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