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永河、任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永河,任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333号申请人: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斌,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春,系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刘永河,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任春燕,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永河、任春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永河、任春燕无固定收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内0824执1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赛音朝格图代理审判员 吴 海 林代理审判员 张 振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燕 浩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