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正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元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郴州市正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郴州元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正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邱晓艳,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郴州元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海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正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元亨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勇林审 判 员 王常友代理审判员 曾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