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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国贤五金加工厂与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谭建新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国贤五金加工厂,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谭建新,谭文杰,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409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国贤五金加工厂。经营者:季国贤。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雪,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建新。被告:谭建新。被告:谭文杰。被告: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文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淋,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国贤五金加工厂与被告江苏德一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谭建新、谭文杰、张家港市金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国贤五金加工厂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国贤五金加工厂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国贤五金加工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274元,减半收取计2637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乘航国贤五金加工厂负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美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