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4民初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相玉梅、赵民等与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玉梅,赵民,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姜瑞彩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332号原告相玉梅,女,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经济开发区。原告赵民,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经济开发区。被告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鲁思飞,总经理。第三人姜瑞彩,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相玉梅、赵民与被告临沂市华瑞信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相玉梅、赵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相玉梅、赵民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