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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林波、张冠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林波,张冠军,赵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493号申请人:丁林波,男,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新密市。被申请人:张冠军,男,汉族,1980年8月13日出生,住新密市。被申请人:赵晓东,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密市。申请人丁林波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冠军、赵晓东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冠军、赵晓东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郭万福位于新密市龙泉街路西房产一处(密房权字第××号)。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