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3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刘长伦与赵利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伦,赵利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3098号原告:刘长伦,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被告:赵利标,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潮安县,原告刘长伦与被告赵利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刘长伦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有意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长伦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姚聪晓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百度搜索“”